我知道大家都認同「法治」,但不見得人人都把握法治即是怎樣。法治的兩難,在於法理的工具性格,扯歪了人道價值,使得我們有時覺得已立之法不可行,但不修明法理又難以保障好些顯淺的社會要求。

相信有些站友知道我是崇尚墨學,我是以墨學去理解法治的。墨學在中國由顯學變成不是顯學,已經二千年有多了。況且今時今日,宏觀的國學,都站不穩腳,更不要談國學當中不是顯學的套路了。我會試圖解得通俗一點,務使多點人看得明白。(很難 -___-)

法治思想是西方傳來的,但是到了我們的社會當中,我們侃侃而談的法治,內容總是和滲透到意識底的傳統、市俗觀念混駁不清。西方人把握法治時,也難免滲有市俗觀念的衡突。可見缺乏「原罪」、「範籌」、「結構抽離」等等意識,我們談法治就難免更迷糊。

但是我們不會把握不到為甚麼要「法治」,因為大家都會追求一些價值 (那些顯淺的社會要求):

1) 儆惡懲奸
2) 廉價、可靠而有效的管治單位
3) 有一套容易捉摸和跟隨的秩序、模範

其實,第 (1) 點是一種宣洩作用,第 (3) 點是自我保護制機,第(2) 點是補足 (1) 和 (3) 的社會機器。

含冤受屈時、滿腔氣力積濟時,我們需要宣洩,換取快感。然則這種快感其實屬於意淫。也就是不懂自制的,過態卻不易自拔,不時就會矯枉過正,把快感建築在過度而一面倒的傷害當中。很多時明明心感到自己不算正當,但是有了某個人揹上了犯錯者的名份,就成了心魔的代罪羔羊。一股腦兒把所有的不安,都傾注到他者身上,似乎鞭撻他人,抽離的自己也得到釋放了。

要知道我們甚少意識到「原罪」,我不是說「原罪」不可或缺,但是這個價值乃是西方哲學,用以平衡宣洩的不對稱性質的法碼之一。原罪觀使西方人把宣洩作用,調較在有助瀆罪的基點上,把向人宣洩的人,拉近自覺同是罪人的一側;把受虐的人,拉近自我釋懷的一側。

「原罪」就在這個過程當中,把與事雙方之間的怨恨,吸起一部份,置於神聖的,形而上的範籌裏。但是我們缺乏原罪意識的人,在不平衡的法治和宣洩過程中,所有新增的怨恨,都別無他處可投,這怨恨正要走入「怨怨相報」之路,破壞的動力難以收束。

國學本有的破壞力收束辦法,無外乎法家以權力架構的破壞,去鎮壓個體之間的破壞;儒家以修身明德,從禮義去消弭掩飾對抗;道家、佛家以暢懷捨怨,或巧言妙詞,去閃躲開脫出世俗對抗關係。這些意識,至今仍可見,但不再強。尤其,法家暗合了法治,很易變成過度依賴權力,誰處於權力結構的上風,誰就主宰了渲洩的方向。

這樣子,上面提及的第 (3) 點東西就會直接化為第 (1) 點的工具,而 (2) 點反而被遺忘。以法凌人,苛刑、處處實施禁制,就會成為主流。我說,大陸的情況就是如此,新加坡的情況就是如此,台灣也甚有這個傾向。西方其實把第 (2) 點看得頗重的 ,那就是借助「結構」去抽離,而不是以「個體」去抽離地看事的分別。

法家側重於 (1) ,而儒家執重於 (3) ,傳統國學之中,重視 (2) 的乃是主張非攻、節用的墨家。

墨學表面是很講究宏觀的經濟的,破壞收束乃是為了大體,務求付出最小而收到最大的約束力。這往往化身為一個人捨身曉義,透過突顯怨報的不合理而企圖使人收手。但這卻只是表面、原始,一旦形式化,還是跟儒家無異,效果也不會比儒家的繁文縟節為高。

企圖突破宣洩過度,墨學底蘊乃是要人修練宣洩,不倚外力。而修練有成,則一定指向建立我行我素的法律,同時體會自身比任何人都要強大,帶來更高的責任感,去保護弱小。墨者往往是出身自最弱小的社會位置,所以才能一邊刻苦自強,一邊保留了保護弱小的意識。

跟其他家派,以及西學都不同的是,墨家實踐 (2) - 廉價、可靠而有效的管治單位 - 不是指向社會機器,而是直接求諸自身。也就是說,若自身做不到 (3) 的模範、保護作用 ,墨家體系就根本地不能達成社會秩序。只有無數個衝突又捨己的力量,是最混亂的。這就是墨家不能在社會規模增加的時候,純粹以自家一套成就顯學的原因。

其實這門墨學還是保留了在俠義之道,也就是非政府力量之中。這些力量缺乏穩定的法度,反而承繼了法理觀念的靈活性。但可惜,強大的個體,一旦失德就會淪為匪寇。要避免這個情況,唯有重新認識俠義道怎在社會中樹立,怎和現代的法學溝通。

其實「義」是一種關係,是沒有辨法只顧自身而可以實現的。「義」的精碎在於「交出自我」,儒家化的說法就是「君子坦蕩蕩」,現代人的說法就是「重視溝通」。倒是箇中技巧,有別於先有「理性的溝通」而後有「理性的審判」,反而是在「既定而克制的審判」中留下「溝通的餘地」,這是「節用」思想的折射: 絕不浪費口水時間,也不窒礙自身義理的宣張和威儀。倒是這麼「急燥」的先發審判,須自覺到賠罪的必要性。說穿了,有代價的先制審判,目的是在於爭取溝通空間。如果做不到這點,整個方法學就是自討苦吃,只得反效果了。

墨者的「法」落入自身,不可外借。其重點就是「因人因時因地而異」,不了解這點,又怎可能徹悟「不可外借」呢? 一旦了解「時地人」之特殊性,了解到人的認識界限和差異,係既定法律的正義容易失陷的主因,反而不必死撐「法不可外借」;只要每次執法,均不要放過檢討刻下施法的效果,捉緊機會了解大家的感受,以平撫過度渲洩的衝動,擺脫只求自衛的吝嗇,那就很是足夠,就是「溝通得到重視」的體現。

這種做法是暗合案例法的精神的。但比起案例法用以補足法律漏洞,或支撐、成就一個可以盡量簡單的法規,檢討執法的精神,更為重視使價值觀、人際關係的平衡,因應時地人而推陳出新,尊重當下。

其實,也就只有這樣,法律意識能從工具性格中獲得解脫,重新回到符合「和諧、求取真善美」的人道精神。

孟子曾興嘆墨學的方法,是最難達到的。儒家也談修身,可能把目標指向了顯貴,指向了正統權力。但是得不到效果,還是會退到道家佛家的厭世傾向。墨學精髓,就在於兼愛,是很強的普世情懷,是推動人不斷試圖「平撫過度渲洩的衝動,擺脫只求自衛的吝嗇」的原動力。 兼愛所指向的乃是曉義,往往是得一知己死而無憾,反而不必介懷普世的反饋。 (這其實夾雜了天志的思想,也就是彼此道理不相同,唯有天志可以統之。而作為人,無必要互相勉強。相鬥敗者將死,怛然傾心相授,就是天志了。)

現代社會,既存但外在的「法」處於非常的強勢,可惜「法」越是強,個體得到恰當對待、被當作是個人而不是一宗案件的機率,就越為低。我覺得這是病態的,也是難以扭轉的。

僅希望看得明白這篇長篇大論的東西的人,若有點體會的話,多點嘗試「檢討執法」,嘗試詢求涉事者的感受,以及了解施法轉化過的怨望,到底是多了還是少了;而不止是形式變了,或是對稱平衡了。

能得到多點人認識這種取向,我已經感到很高興了。


原文 post 於 bbs ,由於又長又難明﹐我還是存在這裏好了﹐看看有沒有人消受得了﹐斧正其誤。